Web3 项目基金会迷思:创始人必读代币发行避坑指南
作者: wassielawyer (哇西律师)
编译:深潮TechFlow
Web3 项目的基础:它们是什么,不是什么,以及为什么使用它们
在加密世界中,“基金会”是创始人购买的产品中最不被理解且最昂贵的之一。通常感觉大多数律师自己都不太理解它。
首先,为什么基金会在 Web3 中存在?我们通过设立基金会究竟在解决什么问题?
设立基金会的主要原因是为了解决 Token 发行的问题。但要理解为什么这是一个问题,我们首先需要简要介绍一下大多数 Web3 项目的结构。
目前,大多数 Web3 项目通常在特拉华州或新加坡等司法管辖区设立所谓的“LabsCo”或“DevCo”(开发公司)。
这些司法管辖区非常适合运营开发技术的公司。它们有 Y-combinator 模式的 SAFE(简单协议股权融资),提供便捷的银行服务,企业服务效率高,法律基础设施完善等。
Web3 项目的创始人通常会成为这个开发公司的股东,通过 SAFE 加权证的方式来筹集资金(我们可以另行讨论 SAFTs)。
然而,有一件事是绝对不能做的,那就是从特拉华州或新加坡发行 Token。从美国发行 Token 是绝对不可行的,而新加坡的虚拟资产法律对 Token 发行也不太友好。
通常情况下,你不应该在自己的地盘上犯错。
这对 Web3 项目来说是个问题,因为他们的商业模式基本上是
(a)筹集资金来开发技术(或举办活动),
(b)在几年内消耗资金,最终
(c)推出一个 Token,这样投资者可以获利,团队也能赚钱。
你的开发公司很少能在 Token 推出之前产生显著收入,更不用说盈利了。
因此,你确实需要推出 Token。那么,如何在不触犯法律或不出错税务的情况下进行呢?这就是“基金会”结构的用武之地。它旨在作为一种离岸的 Token 发行和治理结构,据称可以将责任从创始人身上转移出去。
最常见的两种形式是
(a)巴拿马基金会加公司,以及
(b)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(BVI)结构。其背后的逻辑是:
从开发公司(LabsCo)发行 Token 是不合适的,因为创始人都在 LabsCo 内。我们需要一个与 LabsCo 无关的结构来发行 Token。
最佳方法是在一个(a)允许发行 Token 的司法管辖区,(b)与 LabsCo 无关的地方,(c)与创始人无关的地方发行 Token。
选择巴拿马和 BVI 作为 Token 发行地的原因是,巴拿马没有虚拟资产法律,而 BVI 的虚拟资产法律对 Token 发行非常有利。
这解决了(a)所提到的问题。
现在解决(b)的问题其实也不难,尽管有时会看到一些律师在这方面出错。关键是不要从开发公司(LabsCo)发行 Token,也不要让你的 Token 发行者由 LabsCo 控制。
(c)通常是许多律师容易出错的地方。
如果 LabsCo 不拥有 Token 发行者,那由谁来拥有呢?这就是“基金会”概念的用武之地。基金会被认为是一个无主的实体,因此成为拥有发行者的理想选择。
听起来不错,只需建立一个无主的基金会就可以了吗?如果事情真有那么简单就好了。
在这里引入 UBOs(最终受益所有人)的概念。UBOs 指的是最终拥有某法律结构资产的自然人,或者在没有明确所有者时,能够行使最终控制权的自然人。
UBOs 的重要性在于,这些人可能会(a)影响法律结构的税务处理,或者因结构的活动而被征税,(b)对法律结构的某些行为承担个人责任,(c)使国家对该结构具有管辖权,以及(d)作为 KYC/AML(了解你的客户/反洗钱)活动的一部分,必须向某些国家注册机构和/或商业伙伴(如交易所、银行、金融机构等)披露。
在普通的公司结构中,UBOs 通常是股东。
如果公司盈利,他们不仅能从股权增值中获益,还能通过股东权利间接控制公司,比如聘用和解雇董事。
这相对简单。
但对于一个所谓的“无主”基金会,这又该如何操作呢?
接下来我们将探讨两种常见的基金会结构。
巴拿马私人利益基金会(PIF)是一种常用于遗产规划的结构,现在被改造成一种低成本的 Web3 项目 Token 发行结构。它由一个由三人组成的基金会理事会控制,这三人通常是随机选出的巴拿马提名人,有时包括创始人。控制权由拥有资产的受益人或执行人行使,这些人通常也是创始人。
在 PIF 结构中,最终受益所有人(UBO)可能是受益人或执行人,因为他们有权控制这些资产。在我所见的几乎所有巴拿马结构中,UBO 通常是创始人自己。有时(有趣的是),创始人甚至拥有所有去中心化自治组织(DAO)的资产。
接下来是开曼基金会公司。开曼基金会公司是为实现特定目标而设立的,由至少一名董事管理。对于 Web3 公司,其目的通常是“支持 XYZ 生态系统的增长和发展”。在没有成员或股东的情况下,任命或罢免董事的权力由“监督者”掌握,他们负责确保董事的行为符合基金会的目标。
法律有效地防止将资产或收入分配给董事或监督者。因此,开曼基金会公司的 UBO 通常是监督者。由于存在分配限制,监督者通常是一个企业服务公司,每年收取 5000 至 10000 美元来履行这一角色。
通常不建议创始人担任开曼基金会的董事或监督者。为了确保完整性,开曼基金会通常与英属维尔京群岛(BVI)公司一起使用,因为 BVI 的 Token 发行法律更为有利。
在任何情况下,你的主要目标是确保创始人不是最终受益所有人(UBO)。相比之下,开曼基金会通常更容易实现这一目标,因为它们有专业的董事和监督者,愿意承担作为管理者和 UBO 的相关风险。
巴拿马结构通常通过提名人运作,这并不能完全解决 UBO 的问题。仅仅因为将其他人的名字列为成员或执行人,并不意味着你就不是 UBO,特别是如果你通过某种服务协议最终控制了他们。
换句话说,巴拿马结构通常依赖于信息的不透明性。他们之所以有效,是因为很难确定谁在结构背后,但一旦被发现,该人将被视为结构的 UBO。
这并不意味着开曼结构是完美的。要使其有效运作,你需要一个真正独立的董事和实际的第三方监督者。不能随便找个人来充当这个角色并期望它能正常运作。
那么,创始人如何“控制”基金会呢?这是否意味着董事可以随心所欲?
并不是。董事必须在基金会的目标(以及其章程,如果有的话)范围内行事。他们不能将资产分配给自己,因此解决了 rug 的风险。
由于项目中最了解情况的人通常是创始人,董事可以与创始人进行协商,创始人可以提供建议和其他相关服务。只要这些建议合理,董事没有理由不予采纳。
这并不意味着开曼结构总是优于巴拿马结构,因为“优越”可以有不同的解读。有时由于虚拟资产法律的原因,即使采用开曼结构,仍然会使用巴拿马(这是另一个话题)。但很多时候,创始人选择巴拿马是因为成本较低。
如果要正确地操作,成本是相当高的。虽然可能没有你想象的那么高,但如果你运行一个简单的开曼-英属维尔京群岛(BVI)结构并雇佣一位专业董事,你可能需要至少预算 5万到7万美元。而巴拿马的设置费用大约在1万到1.5万美元,有时甚至更低。
因此,有时创始人认为成本更重要,而暂时的隐蔽性是可以接受的。
另一个主要的误解是关于设立这种结构的时机。
实际上,最佳时机是在你的代币生成事件(TGE)之前。虽然律师可能会尽快向你推销这些方案,但你不应该用种子轮融资来设立基金会。
作为创始人,你的首要任务是专注于实际构建项目,而不是在法律结构上投入高额费用。如果你已经取得了一些成功,并计划在三个月内进入市场,这时才应该开始考虑设立基金会。我可以进一步详细说明(而且我确实想这样做),但我意识到这已经是我最长的讨论之一,全面覆盖这个话题可能需要一整篇文章(或超过 100 篇帖子)。
如果你读到这里,关键要点是,通过基金会结构,主要要解决的是最终受益所有人(UBO)的问题。你不希望创始人被视为 UBO。
但如果你认为不让他们成为 UBO 的成本过高,你可能会觉得只要没有人知道或在意,这样做也是可以接受的。
不过,要确保你的律师确实向你解释了这种结构的运作方式,以便你能够合理评估风险。此外,这通常需要在代币生成事件(TGE)之前做出决定,而不是在首次筹资时(尽管我们需要单独讨论简单协议未来代币(SAFTs))。我将在此结束讨论。
我确信可能会收到很多私信,但如果你想讨论任何事情,可以联系 @Vigil_eth 安排时间交流。
这不是法律或财务建议,仅供娱乐参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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